本地区内新建影剧院、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以及高层建筑主楼,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地区沿街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按四层(18米以下)控制,在个别地段的极限高度为24米。
(五)本地区内新建商业和一般办公建筑,其容积率最高可为9,但须要结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淮海中路商业街
(一) 范围:东起西藏南路,西至襄阳路,沿淮海中路两侧各一个街坊。
(二) 本地区内用地性质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地区内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同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四) 本地区沿街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按四层(18米以下)控制。
第五十九条 金陵东路商业街
(一) 范围:东起中山东二路,西至西藏南路,沿金陵东路两侧各一个街坊。
(二) 本地区内用地性质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地区沿街商业建筑底层应按规划设置骑楼,其净空高度、宽度应与原有骑楼相协调;骑楼顶部不得新建建筑或加层。
(四) 本地区沿街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按四层(18米以下)控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是实施《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八月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 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4、 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5、 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6、 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7、 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 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0、 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1、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 内环线以内地区的中心地段(I)
浦西部分:
(1) 中山东一路、南苏州路、石门二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华山路、常熟路 、淮海中(东)路、人民路和中山东二路所围绕的地区及沿路两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