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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7、单位给已购公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可以采取出售形式配房。但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增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是指职工夫妇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
  8、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增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政策计算。
  9、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职工夫妇增配可售公房,原已购与新配购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该面积未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则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前款规定计算;该面积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按增配当年公房出售超标计价政策计算并确定其实际售价。
  10、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末作为“购房人”或末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的职工夫妇或职工(40岁以上单身男女)增配可售公房,该职工夫妇或职工可作为一个家庭购房,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和第8条规定计算实际房价进行购房。
  11、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家庭职工增配不可售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并按住房调配办法办理入户和租赁手续。

公有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

  一、 套配
  1、 各配房单位将可售公有住房(新建或腾空房)或不可售公房调配给居住困难等已购公房职工时,受配房职工必须先将原“房屋所有权证”缴配房单位,配房单位向受配房职工出具该证的收缴凭证(三联,统一印刷)和住房配售单(四联)。配房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记手续。
  2、 受配房职工持“住房配售单(四联)”、“房屋所有权收缴凭证”和户口簿交原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户名变更登记手续;受配房职工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余额,应由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出具见证文书,并在住房配售单上注明是否已购公房,留下第一联备案,其余三联和上述见证文书交还该受配房职工。
  3、 受配房职工持余下三联“住房配售单”送新配房所在地住房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立户或变更户名手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第二联由该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备案。
  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受配房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
  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受配的时不可售公有住房,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再由本款所指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管房小组)给该职工办理住房租赁手续,配房单位将第三联交该职工申报户口后,收回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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