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名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房改办、各区县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
为便于执行市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仍可再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使用权和所有权,再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购房形式分配”等条款,对出售公有房允许上市前再套配、增配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套配(原住房退配房单位):
1、单位对已购公房职工套配可售的房屋,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套配不属出售范围的公房,采取租赁形式配房。
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调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
2、配房单位收到受配房职工上交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发证部门办理产权注记后作为其暂保留产权和使用权的依据,并应向职工出具权证收缴凭证。
3、单位对已购“公房”的职工进行套配时,该职工的新购房款和退房款均按套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规定同口径计算后结算;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按实际结余交割过户。
4、受配房职工再办理退房手续时,不再交退房手续费;在办理新配购房手续时,需按“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交付各种款项。若受配房职工是已购公房职工,则个人缴付购房手续费按新购房款与退房款实际差额的1%计算交付。配房单位苦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可售公房出售手续,则应交付新配售房款1%手续费于该被委托单位。
5、公有住房再配售时,以“住房配售单(四联)”代替原“住房调配单”进行传递式运作。
6、职工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公有住房,在接受套配前必须先付清购房款,并与银行终止原住房抵押合同。
二、 关于增配(原住房不退配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