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实行住宅建设监理准入制的通知(试行)
(沪住质[2001]207号 2001年8月23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在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中,确保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建设监理职责。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府(99)第70号令《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住宅建设监理试行准入制,通知如下:
1、住宅工程建设监理准入,是指在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的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所采取的加强监控力度的措施。是在住宅建设市场化条件下,进一步规范住宅开发建设行为,鼓励管理水平高、队伍素质好的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参与住宅建设;明确对因在住宅建设中监理不到位,不讲信誉,管理不力和发生重大住宅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实行通报批评或市场退出。
2、市、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按照其对住宅建设管理的范围,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监理准入制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3、住宅工程建设监理准入的管理:
(1)住宅建设单位在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年度施工计划时,应提供该项目的住宅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计划书和总监理工程师和长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人员名单。
(2)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实行住宅建设监理情况备案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住宅建设单位须每月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监理月报进行备案;并报告住宅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