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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计算机基地编码信息,建立包干基地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切实掌握基地开发动态,加强包干基地的配套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基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实行年度检验。
  年检工作由市住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包干使用基地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的检查。年检工作的时间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五条 包干使用基地的年检,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核对包干基地项目建设范围及参与基地开发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检查基地内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基地内市政、公建、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情况。
  (四)检查包干基地内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行自查,按实填写《配套费包干住宅基地建设情况自查表》,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宅管理部门,经审核后,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包干基地的抽检。
  包干使用基地经年检合格的,由市住宅局作注记。
  第十七条 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开发建设的包干使用基地,基地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提交基地开发全面建成报告,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包干基地进行复验,经确认合格后通过。
  第十八条 包干使用基地的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按该基地应缴住宅建设配套费总额的0.8%缴付。市、区的管理费留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年检未做到同步配套建设要求的包干使用基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实施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凡未办理包干使用基地年检一年以上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整改未达标前其开发项目不得列入住宅竣工配套建设计划,有关配套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办理项目配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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