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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由一家开发建设单位单独投资建设的基地,该单位提出申请基地包干使用须经金融机构验资,并具有相应的不动产作担保,同时愿意承担该基地的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
  (二)由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基地,应当由该基地的各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其中一家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签署联合开发协议,经公证确认同意共同承担该基地的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
  第六条 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基地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包干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用地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基地结构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由行业主管单位批准或认可的市政、公用项目专业规划以及公建配置方案。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宅管理部门提交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经区住宅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根据该地块的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公建专业规划配建要求进行全面核查。经审核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手续,并与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方可实施包干建设。
  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基地编码手续,领取编码公告牌,固定显示在基地现场。
  第九条 参与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市政、公用、公建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地的规划要求和开发进度,拟定本基地住宅和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的分期开发计划,上报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并委托具有相当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地开发计划,申报当年的市政、公用、公建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并每月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上报基地开发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包干建设期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变更原协议书规定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基地包干项目调整手续,并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及基地总平面图,报市住宅局核准,调整相应的包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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