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计[2001]99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负责审核本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协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
(1)基地具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二)原市统征的1.5万亩住宅基地。
(三)经批准的"上海市示范居住区"。
第五条 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