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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部品(材料)推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正本或复印件(指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部品;国际招投标采购的材料除外);
  (三)《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正本或复印件(指实施准用证的部品;国际招投标采购的材料除外);
  (四)部品出厂合格证、部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部品质量的相关材料;
  (五)部品设计图集、施工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六)具备负责部品施工、保养的必备要求;
  (七)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的证书;
  (八)其它需要的文件。
  第七条 促进会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表和资料起30日内,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对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三)根据住宅部品的推荐标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报送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合格的,促进会应当将评审意见和检测报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住宅局;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八条 市住宅局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时起,将符合推荐条件的住宅部品目录予以公示。
  在10天公示期间内,没有异议反馈的住宅部品,生产企业或总经销、总代理商必须在7天内对其即将获推荐的部品性能和质量进行投保,投保期限应当与推荐的有效期相一致。投保后市住宅局发给《推荐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布。
  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馈的住宅部品,由促进会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住宅部品不予推荐,并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九条 自获推荐之日起,持证企业应当在供应获得《推荐证书》的住宅部品(以下简称获证部品)时,出示《推荐证书》,在获证部品上应有获证标识(住宅部品推荐标识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在《推荐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较大变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住宅局,由市住宅局对《推荐证书》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推荐证书》持证企业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市住宅局办理注销《推荐证书》手续,并交回《推荐证书》,停止使用获证标识。
  第十二条 《推荐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促进会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推荐证书》;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市住宅局将公告其《推荐证书》失效,取消其获证标识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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