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部品(材料)推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住产[2001]323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住宅开发建设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要求、市建委住宅部品推荐管理工作的部署。为了有利于"四新"科技成果的应用,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特制定《上海市住宅部品(材料)推荐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在住宅建设中推广应用性能好、质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住宅部品(材料)。现将《上海市住宅部品(材料)推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住宅部品(材料)推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鼓励在住宅建设中推广应用性能好、质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住宅部品(材料),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确保住宅使用功能和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部品(材料)是指有利于住宅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住宅使用功能以及施工安全相关的住宅部品、设备及材料等(以下简称住宅部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用于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部品。
第四条 生产住宅部品的企业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住宅部品的推荐,并填写有关申请部品推荐的文件。在本市从事住宅的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优先选用经推荐的住宅部品。
第五条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负责本市住宅部品推荐工作的管理。
住宅部品推荐的申请受理、评审、日常检查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住宅产业促进会具体实施(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六条 外省市和境外生产的住宅部品推荐的申报,可由生产企业或总代理、总经销单位提出。
提出住宅部品推荐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总代理、总经销合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