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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9]0626号 1999年9月14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即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单)的使用,现将《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商品住宅后,特种存单支付办法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持特种存单与房产商签订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本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在30日内向下列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转让过户手续:
  (一)购买外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
  (二)购买其他内销商品住宅,应向商品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
  二、当事人申办手续时,除提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特种存单及其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易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已购住房证明》。
  四、当事人持特种存单、《已购住房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向经办银行办理支付购房价款的转帐手续。特种存单余额按原规定执行。当事人未持《已购住房证明》的,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货币化安置款的转账手续。
  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结付房价款后,应按规定向有关财税部门缴纳税费。购房人凭完税证明,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房地产权证。
  五、凡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已购住房证明》后,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取消买卖;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再受理退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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