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 重复违法。
(五)未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程序)
(一)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擅自交付使用住宅的举报或者发现擅自交付使用住宅的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核实,做好检查记录。
(二)立案登记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做好立案登记。
(三)发出通知
根据《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立即停止擅自交付使用住宅通知书》。
如属配套条件已具备、未办理交付使用许可申请手续的,向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限期补办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申请手续通知书》。
如属市政、公用、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向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限期补建新建住宅配套设施通知书》。
(四)调查取证
到期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住宅建设单位补办申请手续或者补建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住宅建设单位未补办申请手续或未按期完成补建项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做好询问、调查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已补办申请手续或者已完成补建的住宅建设单位,可按照申请审核发证。
(五)处罚审核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情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局领导批准。
对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审核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六)事先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住宅建设单位作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申辩和陈述。
(七)听证程序
对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住宅建设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作好听证的准备工作,有关听证程序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执行。
(八)处罚决定
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
(1)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 违法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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