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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失效]

  市住宅局每半年对区(县)住宅局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按照区(县)住宅局发放《许可证》的住宅面积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或者复查。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关于加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沪住法(2002)157号]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审核要求的实施时间)
  2003年2月1日后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和2003年2月1日以前开工、2003年8月1日以后竣工备案的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核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1项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逾期在1个月之内的可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超过1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二)对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又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补建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可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交纳管理费。
  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或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擅自交付使用住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交付5000~10000平方米的,可处以1万至2万元的罚款;擅自交付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以2万至3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公建配套设施的,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或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处以罚款,缺建公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缺建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以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指:
  1、 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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