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付使用许可申请审核程序)
(一)送达告知书
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时,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向其送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告知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二)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对材料不齐全退回的,由住宅建设单位补齐后重新提出申请;对按照管理权限不属本管理部门受理的,应告知其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地址和电话。
(三)现场踏勘
市住宅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区(县)住宅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市住宅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
在现场踏勘前,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应向住宅建设单位送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现场踏勘告知书》,并签收送达回执。
现场踏勘应当由至少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同时检查,查看该基地是否具有《办法》第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基地条件是否与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相符。
现场踏勘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范围拍摄好现场照片:
1、 小区大门;
2、 小区内的街坊道路、路灯;
3、 小区围墙、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
4、 部分住宅整体立面;
5、 水、电、市话、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箱;
6、 全气化地区燃气室外镶接处。
现场踏勘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踏勘记录表》,并由住宅建设单位项目联系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限期整改
现场踏勘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住宅建设项目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应当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期限整改通知书》。
经住宅建设单位整改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再次踏勘检查。
(五)审核发证
经现场踏勘,住宅建设项目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意见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局领导签发,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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