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一次实施或者分期实施最后全部完成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八)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门牌编号,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高层住宅消防验收证明,上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九)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总表。
(十)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部分交付使用要求说明)
(一)住宅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住宅区应当完成住宅区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气化站设施的设置,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当完成住宅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二)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的住宅区和外环线以外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和别墅住宅区,应当完成五类以上的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和与住宅信息配线箱的相接,并做好资质的驻地网运营商的接管工作。
(三)住宅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应当统一、安全、隐蔽,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空调器外机(设备)基座和冷凝水排放管的设置。
住宅区内的电线、电缆应当入地敷设。围墙应当透空透绿,并配有安保设施。
(四)住宅区内绿化环境建设应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
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当全部建成。个别绿化项目确因季原因无法及时完成需延时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作出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并经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同意,延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住宅交付使用后6个月,审核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核查工作。
(五)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完成路灯、环卫设施和停车库(按规划标准)的配置,并在住宅区入口处内设立住宅楼门号及道路示意牌(夜间有灯光照明),确保居民入住后生活方便。
第九条 (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后,最长审核时限不得超过30天。属于招标拍卖用地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时限控制应当处理好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对质量问题追索时限的关系。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合格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别墅住宅区可视情数幢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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