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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失效]

  市住宅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 (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专业配套单位应根据下达的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市住宅局和区(县)住宅局应当跟踪检查、协调矛盾。
  市政、水务、电力、信息、交警等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给予配合。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详细规划时,应当就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意见。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是包括实体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在内的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各有关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者区(县)住宅局提出审核申请。
  在办理申请手续时,住宅建设单位须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交付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立项审批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纳入住宅建设投资计划和市住宅局出具的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竣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四)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配建的,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住宅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配套单位和管理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信、有线电视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和宽带数据传输的接管证明;
  雨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城乡管网,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主管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污水纳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
  (六)市住宅局出具的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者项目包干批复文件或者免缴证明。配套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区(县),由区(县)住宅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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