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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住法[2003]061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港区、校区投资新建住宅,均适用本细则。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对各区(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实施监督。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下简称区(县)住宅局]在市住宅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编制)
  住宅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住宅区规划和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联系专业配套单位,编制新建住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向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局备案。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配套施工前三个月,向区(县)住宅局申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提出竣工配套的时间和要求。区(县)住宅局会同专业配套单位平衡后报市住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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