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青国资委【2004】22号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成效,维护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市政府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市政府国资委统一领导,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新闻宣传重点;
(二)市政府国资委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市政府国资委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措施;
(四)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和市政府国资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的重要文章;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典型经验;
(六)市政府国资委机关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典型;
(七)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件的情况跟踪。
第六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与群众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具体采访报道文字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草拟,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
第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或向委内有关处室约稿,由相关处室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被采访处室的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具体采访报道文字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草拟,并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处室联系安排采访或联系登载,并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委内处室、处室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冠以市政府国资委相关职称的文章,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送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