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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部署清产核资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自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应在4个月内向市政府国资委上报工作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须提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同意,最迟不能超过2个月。
  第十九条 资金核实过程中,由于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核准的,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另行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多元投资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重大产权变动,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专项财务审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向市政府国资委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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