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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企业情况简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步骤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审核批复;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的,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方;
  (三)经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的,企业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须经派驻企业监事会认定,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六)市政府国资委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认定和核销,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调账,并将帐务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八)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国资委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按有关规定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须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要求聘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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