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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
  (二)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第十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一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资金核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和市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制度完善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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