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4】31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