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第十条 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一)子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
(二)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后,应当依据清产核资制度及时予以审核和答复。
(一)对于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市政府国资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
(二)对于不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市政府国资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
第十二条 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或资产管理等机构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与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于接到同意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其中应当抄报本企业监事会1份)。
第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二)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
(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四)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五)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六)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做好本企业内部户数清理工作,确定基本清查单位或项目,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制。基本清查单位和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原则上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和确定。
第三章 账务清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企业母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母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七条 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母公司内部各部门、母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