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四)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
(五)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第八条 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市场占有情况、人员结构情况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得分排序情况确定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中介机构聘用活动。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和选聘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于涉及企业面广、经常性以及重要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三)按国家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四)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的企业改制或股权转让价值2000万以上以及企业部分转让国有股权退出控股地位的;
(五)其他需公开招标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