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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4】39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鲁国资督导〔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

  第五条 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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