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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第五条 存货损失 是指在审计中清理出的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淘汰、失盗等造成的净损失。认定和核销依据是:
  (一)发生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存货盘点表、以及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资料;
  (二)对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国家、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和理赔情况说明;
  (三)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呆滞积压商品等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证明;
  (四)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淘汰、失盗等造成的净损失。认定和核销依据是:
  (一)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固定资产盘点表、企业相关责任人认定证明;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证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保险情况说明及企业核批文件等;
  (三)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使用及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部分后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技术部门鉴定证明及检验报告;
  (四)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立案、破案、结案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五)因经济纠纷对固定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拍卖,其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核销依据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文件。
  第七条 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挂帐损失 是指企业发生的长期挂账的应摊未摊费用。认定和核销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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