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市政府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市直有关单位应报送汇总或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还应当报送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本部及其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市直有关单位应报送其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三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三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二)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报送汇总或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企业集团同时应报送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