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市政府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政府国资委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市直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市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 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