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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聘用国有产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凡经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方,都应根据市国资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青国资委[2004]40号)规定聘用中介机构。机构聘用后,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准确决策的依据。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五)确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国有产权的转让视受让方征集的情况可分别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和倡导符合公告条件的企业内部职工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一方参加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活动。转让形式确定后要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编制和发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审计、评估确认的资产结果,对相关费用、资产质量、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测算,先由市国资委确定转让底价,再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产权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编制。

  转让方委托市产权交易机构汇总产权转让信息并公开发布。

  信息发布要在国内和地区有一定影响力和覆盖面以及行业特点较为适合的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告期顺延。

  (七)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事项在对外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之前,其职工安置方案首先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议应经青岛市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职工安置费用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产权采取对外公开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从收回的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解决;国有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职工安置费用可采取资产折抵的方式进行,对资产折抵记入负债的企业,受让方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进行抵押,并与转让方签订相关法律文本,保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收缴或上报国有产权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在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有关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或上报市国资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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