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基本条件。市政府(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或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⒊ 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⒋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 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⒍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⒎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审核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开转让首先应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改制和产权处置方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含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本身)及权属一级企业的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革方案批准前,按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实施前置;一级以下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产权持有者批准,改制方案批准后,先行报市国资委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后方能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聘用机构,进入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⒈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
⒊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⒋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事项;
⒎ 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载明的内容。
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重点企业等国有产权的转让致使市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政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金融机构债权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明确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范围。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范围原则上按清产核资审定的范围为准确定,但凡报经市政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国资委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等审定的,以其审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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