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市属国有资本出资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在本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研究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审核亏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事项,上报并协同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审查亏损和债务造成的原因;

  (四)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五)对产权交易机构及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确定转让方式,监督转让过程中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八)按规定收缴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九)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

  (一)根据本暂行办法,初审、研究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将初步审定后的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报市政府(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或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负责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五)负责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催缴或上报;

  (六)负责转让标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七)履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及批准程序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审核及批准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