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5】13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部门:

  现将《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涉及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都要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以前年度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与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者(以下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含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适应本暂行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拨不适应本暂行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依法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入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挂牌后视受让方征集的情况可分别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对市政府(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特定转让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