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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五)是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滚动调整。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竞争力状况评估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市政府国资委编制的《青岛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战略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组织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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