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5】18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审核要求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指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做强做大国有经济,培养重点行业的排头兵企业;
(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