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青岛市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为提高我市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水平、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核准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为国有产权 流动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估报告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市国资委核准。
1、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评估项目;
2、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资产项目;
3、拟组建改制为上市公司、发行和增发上市股票、境外上市;
4、市国资委认定的需要评审核准的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负责组建由市国资委、政府有关部门及评估行业和科研院所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不少于20人,专家库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接受市国资委的委托,组成专家组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成员由不少于5-9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三、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技术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冲突的专家应回避。评审专家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四、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将应审核的报告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在5-10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核意见。专家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集中审核和分别独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五、专家评审会议主要从资产评估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质量做出审查和评价,为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1、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
2、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3、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4、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6、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
7、市国资委要求的重点评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