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2、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与评估范围的一致性;
3、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4、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5、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6、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7、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
8、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10、其他。
在进行评估工作底稿抽查的过程中,如认为必要,还可以进一步对抽查项目实施现场抽查。
(二)现场抽查
现场抽查是指抽查人员根据抽查要求,到评估对象现场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并可根据需要,在评估现场同时对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核查。现场抽查主要围绕评估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与评估机构评估现场工作记录的一致性;
2、占有国有股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3、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与评估范围的一致性;
4、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5、其他。
第五条 《资产评估抽查通知书》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达。被抽查单位、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评估抽查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配合抽查人员完成抽查工作。
第六条 抽查小组应根据抽查方案对评估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委托有关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每次抽查的情况,应现场与抽查当事人进行交流。
第八条 抽查后拟对被抽查单位、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按《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抽查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抽查工作纪律。
第十条 区市国资监管部门可对其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市国资委。对有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资委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