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其他。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区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建立评估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应于每年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市上年度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表:1、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2、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表(略)
附件3:
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主要方式是由市国资委组织抽查小组,对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抽查项目的选取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价值量较大的评估项目;
(二)特殊行业的评估项目;
(三)被举报的评估项目;
(四)存在重大疑问的评估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抽查的项目。
第四条 抽查可采用现场抽查、评估工作底稿抽查或者两者并用的方式进行。
(一)评估工作底稿抽查
评估工作底稿抽查是指抽查人员根据抽查要求,对抽查项目的评估工作底稿进行核查的行为,其抽查主要围绕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