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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委托申请,市国资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青国资委[2004]40号)选聘评估机构。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也可对备案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填报的《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表1,一式五份);

  (二)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市直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单位)填报的《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表》(附表2);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审计报告及其电子版。

  (八)其他应提报的资料。

  第五条 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同意后,企业主管单位出具转报市国资委予以备案的《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1)和《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受理审核表》(附表2)。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市国资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不包括项目抽查等时间);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退回,由机构重新出具调整补充后的报告。如经多次调整,评估报告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所评估项目按照规定另行委托机构评估。

  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备案项目组织现场抽查。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备案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委托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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