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不包括项目抽查和专家评审等占用的时间),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退回,由机构重新出具调整补充后的报告。如经多次调整,评估报告仍达不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所评估项目按照规定另行委托机构评估。
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核准项目组织现场抽查,也可组织专家评审会等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核准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委托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评估方法的使用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评估准则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其他。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区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应于每年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市上年度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表:1、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
2、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受理审核表(略)
附件2:
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最大国有股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