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青岛市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数额较大且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资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等由青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最大国有股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产权隶属等级较高的一方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条 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委托申请,市国资委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青国资委[2004]40号)选聘评估机构。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也可对核准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国有产权占有单位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填报的《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二) 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市直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单位)填报的《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受理审核表》(附表2);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审计报告及其电子版;
(八)其他应提报的资料。
第五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同意后,企业主管单位出具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报告文件、《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和《青岛市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受理审核表》(附表2)。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