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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4】39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管理处统一负责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由市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外派监督人员、有关协会专家和其他外部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至少为50名,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聘期3年,可以续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专家组会议,并在评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不得私下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有关人员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礼品;
  (七)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专家组成员表决的行为;
  (八)市国资委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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