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4】40号)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组织的招标及选聘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招标及选聘工作,市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派人参与聘用中介机构的招标及选聘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市国资委相关处室需聘用中介机构的,提前30天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聘用计划,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监督工作管理处根据相关处室提出的聘用中介机构的计划,组织招标及选聘工作。
第五条 参加投标及选聘的中介机构必须已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其规模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一)从事企业年报审计、清产核资及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以下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20-60亿元的应有2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亿元以上的应有3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二)从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5000万元-2亿元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2亿元以上的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从事土地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7名以上注册土地评估师。(三)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有2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