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应确定专人,根据市国资委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新的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2.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表原件遗失的企业,应当按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和登记资料,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3.企业申办占有登记应当依据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的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
(二)确立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填报登记资料。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企业填写的相关数据必须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登记资料初审。各级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逐级上报,市直单位对所属各级企业填报的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无误的基础上,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3.审核发证。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资料,逐户录入微机,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
(三)规范产权登记行为
1.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产权年度检查。
2.自2005年1月1日起,未重新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3.产权登记表、证是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办理上述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提交产权登记表、证。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上旬)
起草制定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相关文件,筹备工作部署会议及培训班,印制齐备登记表格。
(二)动员部署及培训阶段(4月中旬)
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制定工作规程。同时,举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培训班,以训代会的形式对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