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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青国资产权〔2005〕19号 二○○五年四月七日)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强化产权监督,理顺产权关系,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要求,市国资委决定自2005年4月起,对全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为确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关系,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为企业资产与产权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通过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真实完整的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建立高效可靠的产权登记管理体系。
  二、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已取得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本市所辖区(市)所属的企业以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应办理产权登记。
  三、组织领导
  (一)市国资委作为国有产权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制定全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的产权登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产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履行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的审核认定职能,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工作,并将有关产权登记的资料整理汇总后于5月15日前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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