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拍卖及招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市国资委委托产交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三)若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登记,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四)若没有征集到受让方时,产交所可与转让方协商,是否延长产权转让公告时间或调整受让条件和转让底价,并经过市国资委同意后再次公告产权转让信息。
(五)产交所将确定的转让方式向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倡导符合公告条件的企业内部职工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竞买方参加竞买。
第六章 交易鉴证及产权变更
第十五条 产交所组织实施交易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受让方和双方委托的会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理的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受到保护的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受让方对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及劳务合同接续的保障条款;
(七)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八)产权交割事项;
(九)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将企业重组方案、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等作为《产权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由市国资委专户存储。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一年内两次付款的方式进行,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或办理产权托管手续,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