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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暂行规则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产交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认满足受让条件的,向受让方出具《青岛产权交易所受让申请确认书》,并将意向受让方情况通知转让方,不能确认其是否满足受让条件的,由产交所与转让方按照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并出具《青岛产权交易所受让申请确认书》。意向受让方确认后,由产交所向市国资委出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核备案表》,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转入下一个工作程序。

第五章 交易方式确定及实施

  第十三条 产交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采取电子竞价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转让方式,对市政府或授权机构确定的特定转让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产交所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及在公告期内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按照以下条件确定转让方式。
  (一)对以价格高低作为选择受让方标准的,且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为避免人为因素及减少操作成本,原则上采取电子竞价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竞买人应于电子竞价前填写竞买登记表,签订竞买协议,交付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价资料。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2、竞买人凭竞买登记手续领取竞价席位号牌,入场进入指定席位参加竞价。竞价活动由产交所派出专人主持。主持人应当于竞价开始前宣读竞价暂行规则和注意事项。
  3、电子竞价采取加价方式,即时更新显示出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以电子显示屏显示竞价成功的方式表示成交,成交同时打印成交确认书,由竞买人签字确认。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产交所交付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返还。
  (二)对企业全部转让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相关受让条件比较复杂时,需考虑企业内部职工安置、债务处理、企业发展及特许经营、专利权、商誉、生产技术要素、品牌等因素,并且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数量两个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由市国资委负责成立评标委员会(具体规则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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