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信息发布应在青岛本地党报和省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及区域性网站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网站发布时间不得晚于及少于报刊登载时间。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转让时间、受理时限;
(八)其他。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向产交所出具市国资委批准文件。产交所通知会员单位及意向受让方,并在原消息发布渠道上做相应变动或取消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第四章 受让登记与审核
第十条 在信息公告期内,产交所及会员、转让方等应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双方或多方可进行意向性洽谈,产权经纪公司或产权经纪人可中介撮合,但交易双方不得自行签约成交。产交所负责做好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申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第十条基本条件的要求;
(二)《青岛产权交易所受让申请登记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