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暂行规则
(青国资产权【2005】27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交易暂行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组织实施并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转让方进行挂牌申报,下列事项需市国资委审核,取得审批及必备文件方可进行挂牌申报: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同意企业出让产权的决议(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同意出让的决议);
(二)转让方提报给企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或市国资委的请示及批复;
(三)产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对安置人员及资产折抵数额的审核意见;
(六)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七)产权权属证明;
(八)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九)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书;
(十)公司制企业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市国资委可对受让方的资质、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限制条件。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审计、评估确认的资产结果,考虑相关费用及资产质量在市场中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转让起拍价。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转让起拍价及受让条件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通知单》形式一并通知产交所。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产交所办理挂牌手续,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