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权属企业监督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联系会议,了解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所监管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四章 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依照
《工作规定》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及监督报告摘要,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监督报告分年度监督报告、半年监督报告和专项监督报告。
年度、半年监督报告指监督机构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的能够反映和评价被监督企业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经营业绩等方面情况的报告。
专项监督报告指监督机构发现企业存在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完成上级交办事项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分析;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半年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情况分析;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项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揭示及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报告摘要主要反映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揭示、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