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纠正函。监督机构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但不需要提报监督报告的,应使用纠正函,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署,直接送达企业,同时抄送监管处,企业收到纠正函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构报告落实措施及纠正情况。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应召开半年、年度监事会工作会议,也可以根据监事会主席提议或半数以上监事的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年度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企业经营者对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可向董事会、经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二)研究修订监督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讨论和通过监事会决议;
(四)需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包括监事会临时会议,下同)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内部监事。根据研究内容,可邀请董事、经理层等列席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监事会可以邀请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表决事项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对会议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监事对监督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当在监督报告中说明,并附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监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