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工作制度(试行)
(青国资委[2005]62号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监督机构指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工作方式
第四条 监督机构依据出资人监督工作职责,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以下重点事项进行程序监督:
(一)企业产权变动、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二)企业改制、改组、重大资产处置;
(三)投融资、担保、抵押;
(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
(五)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监督机构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年度工作重点和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并提报年度监督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国资委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监督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督机构每年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